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北京物流货运服务公司发布时间:2019-09-20 09:56:00

货运市场运行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在这些纠纷中,大部分原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的灭失、被盗和损坏。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害由谁负责?法律如何规定?

货运市场运行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在这些纠纷中,大部分原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的灭失、被盗和损坏。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害由谁负责?法律如何规定?

网友咨询:谁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负责?

北京道胜律师事务所透彻律师答: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完整、快捷、经济地交付到指定地点,并将货物妥善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货物交付承运人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整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承运人不能保证货物的正确交付。因此,不能认为承运人已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注意合同。这是有赔偿责任的。在运输合同中,托运货物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督,始终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货物一旦发生风险,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程度和原因为清楚。相反,托运人一般无法知道。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负责。

一位细心的律师解释道:

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的或者合理的原因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本身的性质和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责任。”

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损害的原因是本条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否则,法律将推定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失造成货物损害,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时,只需证明运输合同的成立、货物的交付和货物损害的事实,而无需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承运人不能证明合同法本条规定的。如果有三种免责情形,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还对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没有约定的,按照货物到达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协议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条文的表述来看,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并不是直接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法律强调,货物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首先符合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事先约定。法律还主张当事方对货物发生时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事先商定的。

交通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利润慢,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物损害赔偿,有利于其取得与其义务相当的合同权利,有利于其对风险的控制和分散。托运人往往发现,在货物发生损坏后,很难证明损坏货物的价值和程度,也很难要求赔偿损失。障碍重重,事先约定的赔偿金额有利于托运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因此,只有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额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损失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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